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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内容是什么

发布时间:2026-01-0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关于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涉及的再审申请,以下为您列举常见错误操作。
1. 超期申请再审:未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,导致丧失再审权利。例如,原判2023年1月1日生效,当事人2023年8月才申请再审,法院将直接驳回。
2. 再审事由不明确:申请书未具体对应第二百一十一条的某一项情形,仅笼统主张“原判错误”,导致法院无法审查。
3. 新证据提交不规范:未说明新证据的“新”(如原审未发现的原因),或证据与原判事实无关,无法支撑再审申请。
若您曾有类似错误操作,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补救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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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询问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内容与再审申请审查直接相关,以下为您详细说明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。
1. 若存在“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判决、裁定”的情况:当事人需提供原审中未提交且能直接否定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,如原审后发现的书面合同原件、关键证人证言等。
2. 若存在“原判决、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”的情况:需证明原判核心事实(如借款关系成立、侵权行为存在等)无有效证据支撑。
3. 若存在“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,徇私舞弊,枉法裁判行为”的情况:需提供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结论或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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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询问的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内容,其法律依据可结合具体规定展开分析。
根据2017年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,该条明确了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,共列举十三项情形。例如,若当事人主张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”,需确保新证据符合“原审中未发现、未提交”且与原判核心事实直接关联的要求;若主张“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”,需证明合议庭成员未依法组成(如应当回避的人员未回避)。适用结论为: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需严格对应上述十三项情形之一,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,否则将裁定驳回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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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涉及的再审申请,以下为您说明特殊情况及影响。
1. 发现新证据的例外:若新证据是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才发现,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,当事人可自发现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,不受原六个月期限限制。此情形下,申请期限将重新计算。
2. 据以作出原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:若原判依据的另一生效裁判或仲裁裁决被撤销,当事人可不受六个月期限限制申请再审,法院需对原判重新审查。
3. 审判人员枉法裁判:若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行为,当事人可随时申请再审,不受期限限制,法院将优先审查此类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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